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