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与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统筹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应当与农村客运站、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