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引导,制定乌海市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行业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