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协调联动制度,统筹推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定期调度指导和督促检查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健全实行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