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可降解材料制品,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降解材料制品。

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健全可降解农膜地膜替代工程补贴制度,所需资金由乌海市可降解材料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予以保障,推动全市实行可降解农膜地膜替代工程。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