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工作机构,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盟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需要,盟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