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全面依法治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区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