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八条有效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三)设区的市、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五)其他不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