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处理议案的单位对交办的代表议案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敷衍塞责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