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审议第三十条有效处理议案的单位对交办的代表议案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敷衍塞责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