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通过采取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出议案的代表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