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审查第十五条有效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的两天内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处理意见,需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