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应当在议案截止时间后的两天内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审查处理意见,需经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