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