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