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六条有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