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卫生行政部门、市中心血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