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推动城市治理“一网统管”、城市数据“一网共享”,并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开展城市运行监测分析,强化风险研判与预测预警,实现城市运行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
市、区(县)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资源的整合开发,加快推进智能交通体系建设,推动建设智能港口、智能车站、智能道路交通系统等智能交通基础设施;鼓励和规范发展共享出行、智能停车、智能公交等出行服务,建设一体衔接的数字出行平台。
市、区(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指挥调度,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监管创新,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