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在经济调节、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政府自身运行等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政府履职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提高政府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水平。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数字化治理的目标要求,推进政府机关内部数字化进程,实现政府运行“一网协同”,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等单位应当推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实现案件数据共享与网上办理业务协同、规范透明、全程留痕、全程监督。

公安机关在政务服务中应当推广可信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数字化应用,打造全覆盖、多渠道、立体化的网上公安政务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