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产业园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产业链综合配套服务,规划建设数字产业园区,重点支持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区和软件园;综合运用财政、土地、租金、人才等优惠措施引导优势企业、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向园区集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