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公安、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国际海缆登陆站、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海底光(电)缆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保护给予充分保障,发展海上风电等海洋产业应当充分考虑现有海底光(电)缆的路由安全保护和新建海底光(电)缆的发展空间。

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更新电子海图,不得在规定的海底光(电)缆保护区域内进行所有危及海底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