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