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进行认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