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必须保障学校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