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发展条例/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必须保障学校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