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体育发展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免费提供的体育设施,超出使用年限或者损坏的,其管理或者受赠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废并更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