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免费提供的体育设施,超出使用年限或者损坏的,其管理或者受赠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废并更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