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保障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实现社区十五分钟健身圈和行政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楼宇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可利用的设施资源,嵌入式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利用滨河体育中心、汾河体育健身长廊、森林公园、水上运动中心等场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