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四年举办一次市运会、残运会和老年人运动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节、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开展居家健身和网络体育赛事。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