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