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社会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督查、调查情况。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