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所属的无线电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无线电监测机构)依法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和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核准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无线电监测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监督无线电监测机构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当地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海关、海事、广播电视、铁路、民航、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