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无线电安全保障、开展无线电监测和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