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管理工作,对瑶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瑶医药资源的分级分类管理,定期对从事瑶医药活动的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瑶医药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瑶医药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