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瑶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瑶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瑶医药服务资源,统筹推进瑶医药事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瑶医药发展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发展瑶医药医疗、教学、科研和开发等瑶医药事业。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种形式资助瑶医药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