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瑶医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