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乱采、滥挖、乱捕、滥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瑶药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采猎的瑶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