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瑶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引导和扶持瑶药材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种植养殖。鼓励瑶药材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通过合作经营的方式开展瑶药材规模化种植养殖。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行政区域道地、特色瑶药材资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提高瑶药材品质。

禁止在瑶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严禁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瑶药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