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瑶医药集散中心建设和运营,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瑶药材加工、仓储、物流集散基地,支持瑶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电子商务等配套服务的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在集散中心投资瑶医诊疗、康养、保健养老等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瑶医药康养服务产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出台积极财政扶持政策,采取股权投资、投资补助、土地利用优先保障等方式支持集散中心,重点引导和支持瑶医药产业发展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采取经营贡献奖励、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瑶药材贸易发展。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