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以瑶医药理论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制研发瑶药新制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瑶药制剂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县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瑶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