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瑶医药医疗纠纷案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鉴定程序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人员中应当有瑶医药专家。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