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获准从事瑶医诊疗活动的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
(二)弘扬职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瑶医药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六)参加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七)承担与诊疗活动相关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