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瑶药材种植养殖产业规划,支持建立道地瑶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瑶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瑶药材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种植养殖。瑶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