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破坏地表植被、改变原有地貌特征,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均须按剥离面积、占用面积和压没面积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同时必须负责治理。无能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治理费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补偿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费和治理费应专户存储,全部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