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并在采伐后两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主伐和皆伐;采伐后无法更新地带的林木,不得采伐。在林区采伐林木,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