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拍卖给个人使用的,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治理规划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