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