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