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