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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移交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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