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机制,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