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主要道路清扫方式未采取低尘作业的,或者采用专人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作业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