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一)堆场的场地、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的;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三)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四)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