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装卸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保洁、矿山开采、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