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当请假。无故在一年内未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会议的,应当自动辞去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同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委员会会议。

非专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履行专门委员会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