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下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专门委员会日常重要工作,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并接受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