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下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专门委员会日常重要工作,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并接受指导。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